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