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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告
瑞德亞太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丙○○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依原告請求撤銷之執行名義本票裁定面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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