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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告
乙○○
被告
富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漢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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