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北縣坪林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因訴訟標的之價額未滿新台幣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標準為新台幣壹仟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