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告
金園排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美霞即金悅排骨小吃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合計壹萬參仟玖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