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及聯合線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外,原告另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及刪除電磁,此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