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1號
- 原告
- 欣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蘋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關於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訴訟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元,訴訟聲明第2 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4960+3000 =79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