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