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福泰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貳仟貳佰零伍元(見本院卷第5頁之「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