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01號
- 原告
- 福泰水電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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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詮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零貳仟貳佰零伍元(見本院卷第5頁之「訴之聲明」第1項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