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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19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19號

原告
建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 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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