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1號
- 原告
- 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以原告起訴時可受之利益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玖仟零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