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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告
賽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東陵通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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