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士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律師 洪瑞悅律師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玖拾玖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