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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蔡如琪

  • 原告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鎧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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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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