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5號
- 原告
- 明珍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銓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仕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原告
- 日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原告
- 戊○○○○○○○○
- 原告
- 敏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盛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街○段四八號五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