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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告
鴻明資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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