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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1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氶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協
被告
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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