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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恩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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