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賴武志
- 原告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恩建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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