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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靜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原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韋齊律師
上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兆恬律師
被告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關於原告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貳元。㈡關於原告榮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叁元。㈢關於原告鑑鵬工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㈣關於原告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㈤原告關於廣野精機有限公司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零壹拾伍元。㈥關於原告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㈦關預原告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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