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賴武志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川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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