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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新洲美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叁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融資貸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融資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陸條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又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同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洲美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新洲美公司)邀
    同被告乙○○及訴外人龍天沛及龍彩雲為連帶保證人,先於
    民國94年11月29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下稱第一筆借款),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30日起至96年11月
    30日止,以每月為1期,按年息11%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又於95年8月26日向伊借款2,000,000元(下稱第二筆借款)
    ,借款期限自95年9月5日起至97年9月5日止,以每月為1期
    ,按年息9%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上開二筆借款並約定如
    未按期繳款,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本金餘
    額依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且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新
    洲美公司未依約繳付本息,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
    本金1,303,586元,除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計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依系爭契約起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契約書、一般放款全
    部查詢單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自堪信此部分事實為
    真正。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303,58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
┌──────┬────────────┬───────────┐
│計 息 本 金 │利息                    │違約金                │
│(新臺幣)  ├──────┬─────┼───────────┤
│            │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    │
├──────┼──────┼─────┼───────────┤
│443,414元   │自⒈起  │11%       │自⒊⒈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860,172元   │自⒊⒌起  │9%        │自⒋⒍起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
│            │            │          │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 │
│            │            │          │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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