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0號
- 上訴人
- 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鳳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趨勢不動產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一百七十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七百八十四元;訴訟標的金額就上訴人甲○○部分為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三千七百七十五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