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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明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明亮」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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