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甲○○
- 原告
-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憲忠律師
- 被告
-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協議書之依據(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及合於該解除權之要件。
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之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