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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塗銷地役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甲○○
原告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協議書之依據(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及合於該解除權之要件。

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之請求權基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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