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役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丁○○、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丁○○ 戊○○○ 甲○○ 原 告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註: 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協議書之依據(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及合於該解除權之要件。 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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