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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地役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丁○○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9號原   告 丁○○ 戊○○○ 甲○○ 原   告 樹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告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 月8 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碧輝 附註: 原告應提出書狀就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解除系爭買賣契約、協議書之依據(法定或約定解除權),及合於該解除權之要件。 ㈡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役權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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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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