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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4號

原告
貫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被告麻豆分行所開設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遭他人偽造印鑑盜領款項,詎被告麻豆分行職員疏未注意核對印鑑是否相符,即任由他人盜領款項共計140萬8500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是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行為人係被告麻豆分行,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臺南縣麻豆鎮,均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即得由該法院管轄,為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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