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82號
- 原告
- 人民舞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愛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09,272元(以96年10月2日港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約4.17元計算),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24,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