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來電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來電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叁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業於授信合約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合約書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來電通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己○○、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9月29日向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30日起至97年9月3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固定計算,並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未按期清償者,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合約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返還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合約書影本、授信動用申請書影本、授信帳戶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