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59號
- 原告
-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添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
- 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被告
- 祥義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申全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元江鋼鐵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九州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三立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無從予以准許。
三、綜上所述,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