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順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鍾 樘
- 被告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所為之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欄中關於被告「丁○○」之記載,應更正為「鍾 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