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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告
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捌佰貳拾元由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台幣參仟玖佰壹拾元,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捌元,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台幣柒佰捌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查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爰准原告之聲請,對渠等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96年7月24向原告公司購買消防設備,貨款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三十六萬元、二十八萬二千元及七萬二千元。前開消防設備已通過消防檢查,原告公司依約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迄今已陸續向追討多次,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公司已經依約給付貨物,然被告迄今尚未給付上開貨款,原告爰依據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上述貨款等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統一發票3份為證,並為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所不否認,應可採信,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於上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之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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