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2號
- 原告
- 中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弄23之
- 被告
-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關於「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街一段一六五巷七弄十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區○○路458巷47弄3號7樓,丁○○,住台北市○○區○○路458巷47弄3號7樓,壬○○,住台北縣新莊市○○路347巷2號9樓,辛○○,住台中縣大雅鄉○○村○○路140巷66弄23之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