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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原告
亞太勁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430,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156元。

㈡、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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