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 原告
- 亞太勁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430,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156元。
㈡、另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