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3號
- 原告
- 亞太勁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嗣於民國97年3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應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156元,該裁定已於97年4月1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