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5號原 告 酩洋國際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信吉律師 被 告 亞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0,409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