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97號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債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陸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