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新達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七年訴字第二三九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玖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