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9號上 訴 人 新達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