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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93號

原告
胡氏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95年10月間在臺北市中正區○○○路3 號臺北車站2 樓客家博覽會之籌辦單位,被告於95年10月31日上午9 時25分許至10時20分許,趁服務人員不注意之際,在該博覽會展場內竊得展示櫃上壓克力罩內之古早客家刺繡帽5頂(包括圈帽2 頂、鷂角帽、狀元帽及碗帽各1 頂)及菸絲袋3 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0萬元,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竊盜案件提起公訴,並經鈞院刑事案件審理後而判刑確定。上開失竊品係原告透過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向香格里拉樂園所商借,原告除需賠償香格里拉樂園60萬元外,更因物品被竊需數次出庭,勞苦奔走溝通,造成精神傷害及名譽損失,請求賠償慰撫金180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40萬元。

二、被告則以:伊並未偷竊上開物品,警察到家中臨檢時,係在伊父親房間找到上開盜贓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陳述及爭點: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0月31日在臺北市中正區○○○路3 號臺北車站2 樓客家博覽會展場內,竊取原告向訴外人香格里拉樂園借得參展之古早客家刺繡帽5 頂(包括圈帽2 頂、鷂角帽、狀元帽及碗帽各1 頂)及菸絲袋3 個,且被告因本件竊盜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4440號竊盜案件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04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40號偵查卷宗、96年度執字第5446號執行卷宗、本院96年度易字第904 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於本院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對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內容表示無意見,惟空言否認有何竊盜犯行等語,自不足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害60萬元,精神及名譽損害180萬元一節,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而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本件被告所竊取之古早客家刺繡帽及菸絲袋等物品係為香格里拉樂園所有,由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向香格里拉樂園商借交由原告展出,業據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甲○○陳明在卷(參見本院97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案卷宗核閱屬實,故原告僅為上開物品之保管人並非所有權人,自難認原告有何財產權受損害。又原告雖主張因上開物品被竊,需對所有權人香格里拉樂園賠償60萬元云云,惟據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於97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表示:「(問:為何事實及理由部分,尚載有賠償香格里拉樂園60萬元?)因被告偷的東西是香格里拉的,價值60萬,本來是我要賠償香格里拉,但因我沒有錢,所以目前還沒有賠。」等語,足認原告並未實際支出該筆賠償金,自難認受有此項損害,是原告此部分損害賠償之請求,應屬無據,應予駁回。

㈡、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慰藉金之餘地。此有最高法院62年臺上字第2806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為私法人,固同受名譽權之保障,但被告在原告籌辦之客家博覽會展場內,竊取原告向訴外人香格里拉樂園借得參展之古早客家刺繡帽及菸絲袋等物,難認原告名譽客觀上已遭損害,此外,原告就其公司名譽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受有損害一節,亦未舉證以明其說,其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又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法人組織,並無精神上之痛苦可言,自不得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精神損害賠償之慰撫金,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名譽及精神上180萬元非財產損害,於法並無依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精神上損害180 萬元,共計24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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