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06號原 告 悅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科升律師 被 告 衛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