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 原告
- 麥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時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