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麥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時應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4月3日送達原告,而原告業已於97年4月10日遵期補正繳納裁判費,有送達回證及匯款單在卷可稽。是本院9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認為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借款之訴逾期未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即有未合,爰由本院自行撤銷原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