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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告
麥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屆時如無法到場,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答辯狀,且自行送達繕本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本院得依原告之聲請,逕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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