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 原告
- 麥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屆時如無法到場,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答辯狀,且自行送達繕本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本院得依原告之聲請,逕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屆時如無法到場,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院,並提出答辯狀,且自行送達繕本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本院得依原告之聲請,逕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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