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19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聖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號4樓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