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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2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丁蓓蓓孫正華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告
甲○○○ ○○○(H.K.)TRADING CO.(即香港宏昭貿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正疆律師

      蔡正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欄位「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