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52號
- 原告
- 甲○○○ ○○○(H.K.)TRADING CO.(即香港宏昭貿易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 被告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正疆律師
蔡正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欄位「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