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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依原告97年6月23日之更正暨陳報狀,關於建號1660、1658部分權利範圍記載為1000分之291及1000分之277,而依所提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於94年1月6日取得權利之範圍為全部,請原告陳報確認,並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系爭資產互易合約之附件過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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