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14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依原告97年6月23日之更正暨陳報狀,關於建號1660、1658部分權利範圍記載為1000分之291及1000分之277,而依所提建物登記謄本,被告於94年1月6日取得權利之範圍為全部,請原告陳報確認,並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系爭資產互易合約之附件過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