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44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丁○○、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匯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貳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柒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