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   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為:2,000,000*5=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