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原 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各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計算式為:2,000,000*5=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徵裁判費參仟元,原告已繳納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尚餘新台幣捌萬貳仟貳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