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抗告人
- 即原告
- 丙○○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戊○○
- 即被告
- 己○○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在國內,無可能發生逾期補正之行為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