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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林妙黛
  • 法定代理人
    庚○○

  • 原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戊○○ 己○○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在國內,無可能發生逾期補正之行為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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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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