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7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泰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丙○○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甲○○ 戊○○ 己○○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在國內,無可能發生逾期補正之行為等語。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