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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富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被告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文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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