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82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成泓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成泓國際有限公司、丁○○、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陸參拾陸元」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成泓國際有限公司、丁○○、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